劳动纠纷举证延期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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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若在期限内不提交,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材料时,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若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则可以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当事人应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若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仍遇到困难,当事人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实存在提交资料困难的情况。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延期举证申请书,申请延期。申请书应详细陈述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本人需签字并交给劳动仲裁委员会。如果在延期后仍然提交证据困难,您可以继续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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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2、3款的规定,确立举证期限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当事人主义而确立的举证期限;另一种是依法院职权而确定的举证期限。 首先让我们看看当事人主义协商的举证期限的确定。由于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当事人约定不违反泛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情况,法律均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此,我们知道如果举证期限材当事人主义则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愿的结果并由人民法院认可,未经认可举证期限无效。 其次,再看看法院依职权的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其计算。对此,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举证期限不以当事人是否就举证期限达成协商一致为前提,无论当事人是否自行协商举证期限,不影响法院依职权进行指定。 所以据此,在劳动纠纷举证期限的指定上我们可以参照《证据规定》的做法。由于劳动法律关系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只是体现在劳动过程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上。所以在举证期限的商量上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的认可或者可以直接由仲裁庭指定举证期限。
一、劳动纠纷的劳务纠纷如何举证? 劳动纠纷的劳务纠纷是需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进行举证的。 1、举证责任的分担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据此,如果一方提出诉讼请求,就必须对其所依据的事实加以举证,如果一方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或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起反诉,那么,反驳方或反诉方就应当对其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当然,有些事实无需举证即可认定。新规则规定了无需当事人举证的6种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有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劳动纠纷案子举证不能的后果 关于举证不能的后果,以往的法律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新规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还规定,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3、当事人自认的问题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 关于自认的效力,新规则规定,自认一经作出,即对当事人和法院产生拘束力:一方面当事人自认为行为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没有充分证据不得撤回自认;法院应当受当事人自认的事实约束,依据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出裁判。自认不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另外还规定,对一方陈述的事实,另一方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目事实的承认。这种推定有利于及时作出决定。 4、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问题 提供证据,从本质上来讲是当事人的义务,但考虑到有些证据由当事人提交比较困难,抽以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这一救济性规定比较笼统,不利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易产生司法不公。为此新规则明确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只限于3种情况: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经过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5、关于鉴定问题 鉴于实践中的鉴定问题比较混乱,新规则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尤为引人注意的,是将申请鉴定作为当事人应负的举证义务加以规定,法院不再亨有对争议事实进行司法鉴定的决定权。且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确定也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作法,不能协商一致的,则由法院指定。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法正当理由不提出申请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以致案件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关于劳动纠纷案子举证期限是什么? 过去一直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即当事人可以不受时间、审级的限制,随时提出证据。由于无举证期限的规定,而使法院的裁判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审判机关的公信和法的安全性。此次新规则将限时举证作为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加以规定,并采取了诉讼权利和审判权力相平衡的作法,规定举证期限既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指定。 由法院指定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坚逾期举证,法院将不组织质证,也就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关于证据和质证的内容是什么?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改革中实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新规则肯定了这种做法,并对证据交换问题作了原则性规范。 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证据交换的主持人是审判人员。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交换证据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彼此向对方展示自己持有的诉讼证据、相关信息和确定双方之间的主要争议问题。规定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一些当事人在庭审中利用证据搞突然袭击,或拖延讼,有利于提高法庭审理的疚效率。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质证的内容,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劳动纠纷的劳务纠纷如何举证,这个问题文章中给出了解答。不管是劳动纠纷还是劳务纠纷,都是应当由劳动者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确实是存在这种情况的。本篇文章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与专业律师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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