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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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了补缴土地价款的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在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房地产,不再补缴土地价款;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期间已建成的房地产,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收取;1999年1月1日之后已建成的房地产,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全价全额收取;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地产,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出让价减去划拨价收取。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作为土地使用权起始年期。补缴土地价款以房地产建成竣工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含12月31日),开发建设单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已注销且无承继单位的,可按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办理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人自愿缴纳土地价款的,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 2、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在实施细则中提出,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缴款通知书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土地价款,逾期不缴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告,暂停其参与郑州市范围内新增房地产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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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条文如下: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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