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废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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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作废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认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要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随附义务;合同作废后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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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合同作废一说,我们所说的合同作废一般情况下是指合同终止,双方对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达成一致,进而原本合同丧失效力。合同作废,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意思,从文义解释上看,虽然作废并非解除合同的规范表述,但作废在文义上具有废除终止的意思,即除履行部分外,双方签订的合同其它内容均不再履行。因此,对于作废后所产生的后果,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一方面,合同尚未履行,作废后的合同在双方的见证下须及时销毁;另一方面,部分履行后,双方对合同作废达成一致,并且对后续工作处理方案也都满意的话,为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合同应当保留到处理方案完成后再销毁作废合同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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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废的处理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当事人仍要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随附义务。合同作废后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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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作废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认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要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随附义务;合同作废后需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且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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