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犯人离婚管辖法院是怎样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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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方被羁押的离婚案件由被监禁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应经在羁押了,已经不再住所地居住了。所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是很麻烦的。也可以理解成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如果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就方便多了。一般情况下,是一定移送的。除非双方都被羁押了,则以被告被羁押地人民法院管辖。
1、《民法典》(202 1.0 1.0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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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离婚诉讼是原告就被告原则,需要在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被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此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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