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的管辖法院有什么规定,具体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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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文书中规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来管辖。对于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可以向上述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规定行政拘留的管辖法院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即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看,针对的法律条文显然是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根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从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可以推断,《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止是单纯性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传唤、留置等),还包括了处罚性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如果把行政拘留仅仅作为行政处罚看待,片面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那么,该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对人身......实施行政处罚”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发生司法解释跟法律相脱节的问题。对于行政拘留而言,其性质虽然属于行政处罚,但其特征表现为行政强制措施,具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两重性,不能因为行政拘留的属性(行政处罚)而否认其特征(行政强制措施)。对此,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也认为,“从广义上讲,拘留、罚款、吊销或扣留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也属于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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