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否可以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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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害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有权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即使不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维持原决定同样也是可以的。 2.通过行政诉讼维权的话,首先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明白以下几点: (1)行政诉讼是有受案范围的,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2)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 (3)行政诉讼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3.此外需要注意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原告不服复议机关维持决定只能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4.《行政诉讼法》第18条对经复议的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规定,该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适用解释》第8条则对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情况下的级别管辖作出了规定,即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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