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侵权纠纷的举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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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北省土地侵权纠纷中,举证需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1. 举证责任分配(民法典第1177条):原告(主张权利受侵害方)需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存在、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被告(被指控侵权方)有权提供反证证明行为合法性。 2. 原告举证内容: - 权属证明: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民法典第260条)、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土地管理法第12条)或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 - 侵权事实证据:现场侵占照片/视频、证人证言、村委会调解记录; - 损失证明:评估机构出具的农作物损失报告、被毁设施修复费用票据。 3. 被告举证内容(抗辩): - 合法使用证明:出示政府审批文书(土地管理法第44条)、相邻土地边界划分协议(民法典第1045条); - 免责事实:提供自然灾害导致边界模糊的气象报告(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 注意事项: - 取证需通过公证或村委会见证确保效力(民诉法第67条); - 涉及集体土地需附村民大会决议记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 实务建议:及时固定现场证据(7日内申请公证),向属地自然资源局调取权属登记副本,优先采用书面合同及官方登记资料作为核心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7条、第260条、第10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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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协商处理;实在协商不了的,可以去法院起诉维权。 打官司一般要走以下程序: (1)写好起诉书 (2)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 (3)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主要有:宣读法律纪律、开场白、询问是否回避、询问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调查阶段(具体包括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问话)、法庭辩论阶段、最后陈述阶段、退庭后核对笔录、宣判等几个阶段。 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阶段时比较重要的是质证。当事人在辩论阶段可以围绕本案焦点阐述自己的观点,充分行使辩护权。法庭辩论结束后,在法官主持下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官作出裁决。 (4)执行判决。如败诉方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胜诉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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