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对地点有哪些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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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交付的地点法律规定如下: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付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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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货物交付的地点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若当事人没有自行选择,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的规则来确定货物交付的地点。
买卖合同的要约有如下构成要件: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内容具体确定; 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其他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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