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中的国际法约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该咨询为用户常见问题,经整理发布,仅供参考学习!
我也有类似问题!点击提问
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三百四十五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第三百四十六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百四十七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第三百四十八条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身份,可以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者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警务合作渠道办理。确实无法查明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第三百四十九条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由公安部商请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办理。第三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中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第三百五十一条外国人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三百五十二条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三百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地、目的地的中国港口的县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设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第三百五十四条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的县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三百五十五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辖。第三百五十六条发生重大或者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的外国人犯罪案件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必要时,由公安部商外交部将案件情况通知我国驻外使馆、领事馆。第三百五十七条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重大涉外案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以内层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第三百五十八条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者执行拘留、逮捕后,由省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将其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领事通报任务较重的副省级城市公安局可以直接行使领事通报职能。外国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执行刑罚期间死亡的,有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国籍国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未在华设立使馆、领事馆的国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无代管国家或者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第三百五十九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委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第三百六十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正在看守所服刑的本国公民的,应当及时安排有关探视事宜。犯罪嫌疑人拒绝其国籍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声明。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第三百六十一条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后,应当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主刑执行期满后应当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监狱的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件后,应当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行。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实施犯罪,但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者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由公安部凭外交部公文指定该外国人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监督执行。第三百六十二条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规定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三条办理无国籍人犯罪案件,适用本章的规定。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我国法律对追究外国人犯罪的规定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飞机上犯罪的人;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规定的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但依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法律对追究外国人犯罪的规定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的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他法律规定等。
-
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不享有哪些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不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0.06.18 202 -
刑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条件有哪些
刑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条件有: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
2020.09.18 223 -
关于外国人犯罪的法律有哪些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以下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0.12.07 219
-
我国刑法对传染病犯罪嫌疑人的关押有哪些规定
身患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不关押。法律规定: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
2022-04-20 15,340 -
刑事诉讼法关于辨认犯罪嫌疑人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
2022-02-15 15,340 -
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规定中的法律条款有哪些,有什么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一百一十七条对
2023-02-13 15,340 -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具体有哪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人人平等原则,犯罪嫌疑人也是有基本的人权的,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权利有哪些呢? 犯罪嫌疑人权利具体如下: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
2022-03-06 15,340
-
01:46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后,自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直到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都可以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律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辩护律师即可持三证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三证是指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
1,595 2022.04.17 -
01:05
外国人在中国刑事犯罪怎么办外国人在中国刑事犯罪的,依据属地管辖的原则,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另外需要注意,不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
2,018 2022.04.17 -
00:49
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会判死刑吗外国人在中国犯罪是否会判死刑,要看犯罪地是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采用的是属地管辖原则,即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无论是哪国人,只要犯罪地是在中国,都适
4,934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