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监察法适用什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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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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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适用范围如下: 1、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人员; 2、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 3、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特定人员; 4、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或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监察,用于对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如果面对的目标是环境、仪表等,用监测、监视、监控等词。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议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5、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6、协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有关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7、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民族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8、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9、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开展有关外事工作; 10、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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