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离婚怎么确定管辖, 流动人口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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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人口离婚怎么确定管辖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称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但近年来,由于人口流动频繁,常出现“人户分离”情况,如相关诉讼全部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则会给当事人及法院带来极大不便。法律对于离婚案件管辖另有规定。一般而言,包括下述情形:1、如果被告单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则原告应向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2、如果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均超过一年,而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其在外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外地即所谓“经常居住地”),则原告应向外地法院起诉。3、如果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均超过一年,而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原告应向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二、哪些情形由原告居住地管辖离婚诉讼依《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一般规定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实际生活当中被告经常居住地也经常变换,如此情况下解决离婚诉讼管辖问题就变得复杂许多了。总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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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的管辖规定有一般由被告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住所地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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