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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第16条规定是什么?

2022-09-08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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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8回复

专业分析: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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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并不属于利好。一般情况下是股东急需要用钱,但又不想把股票卖出去,这样的话就可以通过质押的方式获得资金,得到缓解,还不需要卖股票,可谓一举两得。但是这种质押式回购是有期限的,到期后必须要赎回并且还要支付相应的利息。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不属于利空,只属于中性消息,一般来说这种做法是说明股东急需用钱,但又不愿意把股卖出套现(注意如果控股股东的股票处于限售期内除外,原因是其股票还没有到时限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能在一段时间内融资得到现金,一般这些质押式回购是有期限的,回购到期时必须用现金赎回相关股票并支付相关回购融资利息(注:这个利息在回购生效时就已经双方约定好了)。但是如果在回购期内,相关质押的股票股价大幅下跌,导致相关质押股票的价值达不到质押物维持最低资产价值要求时,一般这些质押式回购交易都会要求融资方追加相关的质押资产作为质押物的,如果未能及时追加,就可能会被视为违约,那时质押的资金出借方是有权卖出股票变现或变更该股票的拥有权(具体要看相关回购的协定),那时候就可能会变成利空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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