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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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鉴定时,另行委托鉴定机构是原则,仍委托原机构是例外。 2、接受委托的重新鉴定机构的资质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3、负责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重新鉴定的复核程序中,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为其指导原则,但不是必须。增加了规定鉴定意见书的补正规则 (一)补正限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2、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3、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二)原鉴定意见书上补正是原则,另行出具补正书是例外。且也应当有一名以上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 (三)补正不得改变鉴定意见的原意。首先在这个通则部分司法鉴定的一些机构资质进行了规定。还有就是增加的一些内部监督机制的规定,并且还增加了规定,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基本原则,比如说补正的一些范围,包括图表或者图像不太清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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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官对于鉴定结论是有疑问的,人民法院是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又或者鉴定机构,来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于鉴定的结果,也必须要和犯人讲述清楚。如果他们也对这个审判结果有疑问,那么也应该去重新审判。
民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的规定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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