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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叫丧失劳动能力

2022-05-24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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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回复

专业分析:

的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 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 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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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单肢瘫肌力3级。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如下: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 4、中度肝功能损害。 5、各种疾病造瘘者。 6、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7、一眼矫正视力≤ 05,另眼矫正视力≤0。 8、双眼矫正视力≤0或视野半径≤30度。 9、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10、符合《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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