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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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事项有: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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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予受理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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