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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因故意伤害案件被取保后,情节显著轻微,现撤销案件,是否有国家赔偿?

2024-11-2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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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4-11-22回复

专业分析:

在各种原因中,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给予赔偿。当案件涉及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免于处罚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所实施的逮捕措施并不会导致国家赔偿。此外,有两种情况也可能导致案件被撤销。第一种情况是,案件真实情况下所体现出的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形成的危害并不大,因此未被视为犯罪行为,也就不存在对当事人进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已经展开过对某项行为的追责工作,但后来发现这种做法实际上是错误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撤销该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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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作出的决定是(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法院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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