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条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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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四化”是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龚正,在2017年4月27日主持省政府党组会议,传达学习李克强总理在我省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和沿途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时所提出的。 会议强调要把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作为全省统领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聚焦聚力加以推进。要加快形成新旧动能转换的“项目库”,重点是以“四新”促“四化”。“四新”就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化”就是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目的就是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要素,加快传统产业提升,促进产业智慧化;加快新兴产业培育,促进智慧产业化;加快产业链条延伸,促进跨界融合化;加快产业提质增效,促进品牌高端化。
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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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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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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