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禁止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交付预付费用后,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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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关于针对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且投诉纠纷较多的健身、美容、洗车、洗染、洗浴五大服务行业,8月25日,北京市工商局对外发布《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常见的15个方面的预付费交易合同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条款。 《指引》规定,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消费者在交付预付费用后7日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无条件解约权。 《指引》规定,在预付费服务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诺的商品、服务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价格或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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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餐饮服务的提供者应当遵守以下相关规定: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
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为亚硝酸钠。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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