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的破产撤销权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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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是: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四)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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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 1、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实施了不合理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我国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撤销权的情形包括: 1、放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撤销申请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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