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在诉讼中不得干扰司法活动,干扰司法活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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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3、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有上述几类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就是说对上述几种行为,法律规定了什么责任,就应当追究什么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此也才能体现出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约束力。在修改刑法时,为了体现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刑法规定了几种涉及辩护人的犯罪行为。总之,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一方面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坚持严守事实和法律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才能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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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以下情形可认定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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