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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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职工的福利保障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伤残补贴 1. 一级伤残补贴:本人工资额度乘以27个月; 2. 二级伤残补贴:本人工资额度乘以25个月; 3. 三级伤残补贴:本人工资额度乘以23个月; 4. 四级伤残补贴:本人工资额度乘以21个月。 (二)伤残津贴 1. 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额度乘以90%; 2. 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额度乘以85%; 3. 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额度乘以80%; 4. 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额度乘以75%。 (三)伤残就业补贴(湖北省标准) 1. 五级伤残就业补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度乘以34个月; 2. 六级伤残就业补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度乘以28个月。 (四)工伤医疗补贴(湖北省标准) 1. 五级工伤医疗补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度乘以22个月; 2. 六级工伤医疗补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度乘以18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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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河北省10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定额调整】对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对1996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挂钩调整】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换算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倾斜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xx〕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时符合所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加一项。 【高龄人员】20xx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xx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边远地区】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退休军转】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中办发〔20xx〕29号和鄂办发〔20xx〕53号文件规定,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所在市(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继续由原渠道解决。 湖北省人社厅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本文件规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确保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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