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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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单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形如下: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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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单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形如下: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4.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5.房屋灭失。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7.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房改购房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单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形如下: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4、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5、房屋灭失。 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7、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房改购房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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