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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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是:发布拟征地通告,征询意见组织听证;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拟定“一书四方案”上报审批;征地补偿登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根据群众意见修改相关方案,进行公告;落实征地补偿与安置资金,交付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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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程: 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2、履行报批程序; 3、公告; 4、下达收回决定;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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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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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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