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执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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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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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处罚3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及时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或者申报变更居住地址的; (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及时
2020.09.01 2,449 -
物业公司未履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怎么办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020.04.24 129 -
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2020.04.3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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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36条?
流动人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2022-09-08 15,340 -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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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0 15,340 -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
2022-09-09 15,340 -
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常住人口跨区居住的除外。
2022-09-0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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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是2011年3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是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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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 202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