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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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以上是110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房屋征收相关知识,由此可知,进行房屋征收一般是公共利益的需要,通常有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或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如其它疑问,欢迎向110ask.com发布法律咨询。
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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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法律法规: 1、征收主体: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 2、征收工作部门: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日常征收工作; 3、征收补偿费用:规定必须要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到位,并专款专用。
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1、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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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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