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罚金的执行与判决的过程中对罚金的追缴有哪些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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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财产刑的《刑法》及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并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亲属或者犯罪单位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审查以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定减少或者免除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 二、是不是每赚一分钱都要上交国库?——不一定 1、从刑法规定可知,这个钱由法院强制执行,不一定要你主动上缴(但是不能转移,隐匿,擅自处分自己的财产); 2、如果有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情况(灾祸,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相关亲属等重病,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可以申请减免罚金数额。 3、执行这个财产的是基层人民法院,而现在法院执行人员每个人的案子都是堆积如山,如果不是有人施加压力,如果不是惹火了执行人员,他们不一定会老盯着你执行财产的,实践中很多财产罚都是不了了之。尤其是你长期确实没有财产可供履行的,过两年,法院的案卷归档了,更可能会不了了之。 4、正如大家所介绍的,即便法院天天追着你要执行财产刑,也要给你留生活必要费用; 三、关于重新涉足B2B店子商务的问题。 1、不能再惹同样的麻烦,不用多说; 2、在公司高管任职方面的,有限制,具体如下: 《公司》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3、公司与你个人是不同主体,被判处刑罚的是你,不是公司。公司你可以委托他人继续经营,不想继续经营的,你可以委托他人申请依法清算注销公司;或者请债权人申请你的公司破产,进行破产清算注销程序。之后你重新创业,重新创业不能违反《公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任职限制,但是实践中这种任职只是形式,很多都是幕后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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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中的罚金当然需要缴纳。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院判处的罚金是需要交纳的,交纳罚金如果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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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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