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是否能在离婚后继续居住于其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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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房屋产权证书上所登记的产权人姓名为公公和婆婆或者该物业属于丈夫在结婚前的个人资产,那么在离婚之后,上述房屋便不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原夫妇便无法继续在此居住。而当房屋产权证书上所登记的产权人为夫妻双方时,该房屋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因此,在离婚之后,原夫妇仍可享有对该房屋的使用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房屋产权证书上所登记的产权人为公公,但由于该房屋并非由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或建造,所以在离婚之后,原夫妇仍然无权继续在此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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