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新规规定内容是什么?原则以及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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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新规规定内容如下: (1)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 根据《减持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受到减持限制的特殊主体范围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这与以往的规定及18号公告是一致的,除此之外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不受《减持规定》的约束。 (2)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 明确了《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3)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 《减持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本条仅针对集中竞价减持设立预披露制度,对于大宗交易转让的披露未作规定,相信不受影响。 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被出售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本条规定的质押信息披露较之以往规定更加苛刻,是看身份不看数量的,过往规定以深交所主板的上市规则为例,深交所主板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版)第11.11.4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即以往规定主要看股份数,5%以上的股份质押才需要信息披露,《减持规定》改成了看股东身份不看数量,极端情况意味着即便大股东只有100股股份被质押了,上市公司也要公告。 根据《减持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受到《减持规定》的约束,但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故通过二级市场举牌的主体可不遵守《减持规定》的限制。另外,根据《减持规定》第四条的规定,除交易所买卖、协议转让外,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故除就来源上区分二级市场举牌买入股份不受约束外,其余规避手段基本被堵死。 (4)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 《减持规定》在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5)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 一方面,为切实强化大股东对公司、中小股东所负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置限售条件。 根据《减持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条对减持划分了不同路径,即针对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三个月不超过百分之一),但大股东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不受数额限制。另外,对于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也没有设定数额限制,但如董监高身份与大股东重合的,仍应遵守该限制。 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减持规定》从董监高自身违法违规情况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减持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合前述规定,禁止减持的情形包括: (1)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等在特定期间的,则所有大股东都要“连坐”,均不得减持,但董监高减持应不受影响; (2)大股东或董监高自身出现禁止减持情形的,不得减持。关于本条是否会导致某大股东(或某董监高)出现禁止减持情形,是否影响另外大股东(或董监高)减持呢我们理解,大股东(或董监高)应只对其自身负责,此种情形下不得“连坐”,即其余未出现禁止减持情形的大股东(或董监高)的减持不受影响。 (6)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一者,《减持规定》设置“防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主体通过协议转让“化整为零”、“曲线减持”。再者,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减持规定》区分不同情形,从证交所自律监管和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层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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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持股5%以上大股东减持规定:减持股票比例达到5%的股东,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三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且在发布公告后的两日内不能再自行买卖该股票。 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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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 以上大股东减持是怎样规定的
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包括有: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在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等情形下减持股份。
2020.02.07 201 -
控股股东与股东减持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控股股东与股东减持规定的内容是:《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020.01.04 120 -
持股5% 以上的大股东减持规定
1、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般要求两年以上才能减持。 2、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证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3、持股5%以上的股东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020.05.20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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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则是什么?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
2022-07-01 15,340 -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是怎么样的
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规定如下: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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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规定是什么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
2022-05-29 15,340 -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是什么
以下是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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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分配怎么规定
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分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决定了其可以支配的股权。因此,股东持有股份越多,拥有的股权比例相应也就越高。股东可以通过收购股份提升自己的股权比例,当股权比例达到一定数值,可以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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