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如何运作?律师在此之前可否运作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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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如何运作的问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回复如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2014年12月28日,中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任免名单,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最高法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要求,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有两类,一是重大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这本身就是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实践中主要是最高法受理的二审案件以及对全国法院适用法律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二是跨行政区划的案件,案件的特点是中国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设立巡回法庭的主要目的,即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主客场等潜规则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将原告与被告分属两省的案件,如果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由巡回法庭审理。中国的巡回法庭与最高法的关系应是:在行政关系上,它是最高法的组成部分;在审级关系上,它相当于各省高级法院的一审管辖权,当事人不服它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到最高法;从宪法上讲,最高法与巡回法庭的关系,相当于各直辖市高级法院与中级法院的关系,即两者都产生于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却是独立的两级审判机关;巡回法庭不直接向中国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一并报告工作。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立法法也将“诉讼和仲裁制度”列入“法律保留”之列。“大区分院”的设置,离不开立法,而巡回法庭的组建,中国最高法院完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自主组建。中国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在人、财、物管理上,可以依托最高法院本身。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法官的任免,由中国最高法院对应的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负责。以上回复据自网络整理,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希望你的问题得到解决,如有其他问题请直接联系李增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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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共设立了六个巡回法庭。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市。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等五省区市有关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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