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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怎么邀请才好

2021-11-1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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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回复

专业分析: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邀请又称诱导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旦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因此,要约发生后,应该对要约人和受约人有一定的约束力。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免和减少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对要约人的损害。特别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合同成立前的要约行为也可以撤销。要约和要约邀请都包含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一是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时,要约人不得撤回。当事人想撤销要约的,也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要约邀请对要约人的撤回没有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问题。但是,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责任。这是要约和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其次,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由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成立。要约邀请不是直接目的订立合同,而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做要约,或者让自己向别人发要约。第三,要约必须包含能够建立合同的必要条款,或者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例如,买卖合同的要约通常需要三个条款:标的、数量和价格。而且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邀请一般只是一般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第四,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而且邀请对象一般都是不具体的大众对象。就一般情况而言。但是,要约和要约邀请划分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基本标准。要约可以针对大多数不特定的人,不妨碍特定人的承诺和要约的结合;要约邀请也不妨针对特定当事人,特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要约邀请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要约。第五,要约一般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以要约多采用一般的信息传递方式:口头和书面。邀请通常是针对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的,所以经常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传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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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目前的合同法理论以及以往的合同法理论都没有解决要约邀请的效力问题。对要约邀请效力的观点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 有学者指出:要约邀请只是缔结合同的前奏,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愿意受拘束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已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第二种观点并不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指出: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一般不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已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 2、内容不同。要约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针对的对象不同。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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