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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3-09-13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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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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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房首套房 1、家庭名下无住房,第一次运用公积金借款,首付三成,利率基准。 2、家庭名下无住房,第二次运用公积金借款,上次公积金借款结清,首付三成,利率基准。 二、购买二套房市公积金 1、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面积大于100平米或人均超过32平米,无论是否请求过公积金借款,都没法请求。 2、有关个人理财的论文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面积小于100平米或人均小于32平米,第一次或第二次请求公积金借款,都是首付三成,利率上浮10%。市公对人均要求宽松,即使单身一人或夫妇没有孩子,房屋小于100平米,只要这个家庭房屋不到100平,无论多少口人,就能够用。 省公积金 1、第一次请求省公积金借款,不受家庭名下已有房产套数跟人均面积制约,首付三成,利率基准。 2、第二次请求省公积金借款,家庭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人均小于32平米,首付30%,利率上浮10%。人均超过32平米,限贷。省公对人均要求严厉,一家三口房屋大于96平米不行,夫妇两人没有孩子房屋大于64平都不行,单身一人房屋大于32平米不行,人均严厉依照32平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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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贷款额度: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购买首套住房每人最高可贷额度50万元、每户夫妻双方100万元;2、支付租住商品住房租金额度:未婚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12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每月提取不超过2400元;3、贷款要求: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状态。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处于正常状态。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人,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办理购房贷款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大修住房的,须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出具当地街道(镇)以上建设规划部门的大修证明。 4.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采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的,在《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完毕6个月内申请贷款;申请贷款时《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过户完毕的,在《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3个月内申请贷款。建造、翻建住房的,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大修住房的,在大修完成后施工单位开出江苏省南京市建筑业统一发票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贷款。 5.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6.购买第一套或符合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7.以所购买、建修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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