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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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教育设施,主要指学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围墙、体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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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指的是行为人他明知校舍或者是其他教育设施是存在危险的,但是他选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相关人员,最后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重大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的构成如下:侵犯的对象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人身安全;客观表现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危险,但仍未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事故;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有义务维护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的直接人员;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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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由什么构成?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2、主观上是过失; 3、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4、客观上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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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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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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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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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什么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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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法益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如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则触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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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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