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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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 1、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 2、公安机关应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是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执行期满,应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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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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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有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给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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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是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负责执行。执行期满,应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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