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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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安全生产刑事责任的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n(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n(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n(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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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 1、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能不能做好,关键在于主要负责人。实践也表明,凡是企业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的、亲自动手抓的,安全生产工作就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改进,反之就不可能搞好。因此,必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促使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统一部署、指挥、推动、督促。《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十八条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 2、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这是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必须要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应承担的职责,并建立配套的考核机制,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协调任务重,难以由一个部门单独承担。因此,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一般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定期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统筹、指导、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4、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要企业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在企业安全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分析近年来发生的事故,企业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一些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较多的企业,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时时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点:1、人身伤害累计赔偿;2、医疗费用累计赔偿;3、第三者责任累计赔偿,附加施救以及事故善后处理费用累计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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