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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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是: 1、自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起,该赠与合同自始无法律效力; 2、自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起,赠与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因该赠与合同获得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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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2、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3、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房屋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撤销权的行使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1、赠与关系成立,且受赠人未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2、赠与关系成立,受赠人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时,赠与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一般是不可以撤销的,只有出现了法定撤销的情形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比如: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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