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采取措施保全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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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已经明确规定。这里所指的到期债权,并没有明确排除已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因此,只要法院对到期债权的执行,都应按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并给第三人留出15天的异议期。若第三人在15天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应予中止。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1. 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 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 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 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为考虑到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诉权,如果法院继续执行可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但这并不是说法院需要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查封。这样做可能会使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钻法律的空子。 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审理。如果法院立即解除对到期债权的查封,那么第三人就可以转移财产,这样法院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就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到保全作用及便于执行目的,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但申请执行人也不必束手无策。法院可以建议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位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诉讼保全的到期债权进行确权,然后对确认的债权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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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的债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就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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