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罪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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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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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要件有: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犯罪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上要件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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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知道,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指的是行为人他明知校舍或者是其他教育设施是存在危险的,但是他选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相关人员,最后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在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教育设施,指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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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6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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