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复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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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人故意伤害、杀害证人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应当按照从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违反重罪的规定处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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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存在的区别是: 1、客体不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报复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申诉、批评、检举等民主权利,同时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主体不同。 3、客观方面不同。 4、主观方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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