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东投资款如何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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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法定程序全额转出股东投资款,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条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其出资;(三)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行为。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进行相应的合理限制。股东请求认定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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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1、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取得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3、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 5、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投资款未经法定程序全额转出,属于抽逃出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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