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二次劳动能力鉴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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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如下: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属于国家行政行为;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未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设劳动鉴定委员会;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才有权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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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有哪些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问题如下: 1、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属于国家行政行为; 2、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未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设劳动鉴定委员会; 3、有权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国家机构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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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问题如下: 1、劳动能力鉴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因而它属于国家的行政行为; 2、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未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不设劳动鉴定委员会; 3、有权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的国家机构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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