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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特殊与一般的区别

2025-01-07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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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回复

专业分析:

在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取决于他们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该普通合伙人承担了债务的形成责任,那么他们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反之,如果该普通合伙人不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他们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同时,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了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另外,根据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人可以退伙,但需满足相应的条件。其中,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退伙事由,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退伙的程序,第四十七条列举了合伙人违反协议约定退伙的情形,而第四十八条则规定了合伙人因特定原因退伙时的处理方式。 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普通合伙人可能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在一般普通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则取决于他们是否承担了债务的形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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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此普通合伙人对债务的形成不承担责任,那么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殊的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依该法核准注册的实体。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属于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是部分地改变了传统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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