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办法第一章总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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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转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依照本办法实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农业、林业、水利系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三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外商、外资企业,均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市、县土地管理、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分别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均应签订书面合同。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签订;转让、出租、抵押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签订。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编制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年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拟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出让底价、出让方式等内容。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用地70年;(二)工业用地50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四)商业、旅游、娱乐和别墅用地40年;(五)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第十条政府出让土地的底价,按照基准地价、市场行情、地块用途、土地收益、地块的区位、地块的大小形状、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土地使用年限和其他因素评估。出让底价在出让前不得公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基准地价,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不同的土地级别和用途,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和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价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基准地价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定期修定。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的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变更申请转让变更登记时必备材料一、个人商品套房:办理商品套房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房屋所有权证3、契证4、受让方身份证5、其他材料二、个人独立私房用地:(一)、协议转让形式: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房屋所有权证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4、受让方身份证5、其他材料(二)、法院裁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3、受让方身份证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5、其他材料(三)、委托拍卖: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3、受让方身份证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5、其他材料三、单位用地:(一)、协议转让: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房屋所有权证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企(事)业单位证照6、企业章程7、其他材料(二)、法院裁定: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裁定文书或法院调解文书3、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5、企(事)业单位证照6、企业章程7、其他材料(三)、委托拍卖: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拍卖公证书或委托公证书3、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4、房产已过户的,提供房权证与契证5、企(事)业单位证照6、企业章程7、其他材料(四)、国有企业转让: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房屋所有权证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企(事)业单位证照6、企业章程7、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8、其他材料(五)、集体企业转让:办理土地使用证变更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1、已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证。2、房屋所有权证3、契证或买卖协议书4、受让方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企(事)业单位证照6、企业章程7、城市集体性质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认可意见,农村集体性质企业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和主管部门认可意见8、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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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的内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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