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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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从案件类型来看,下列案件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因职工流动、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而发生的争议; (7)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9)用职工非法收费而发生的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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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如下: 1、对劳动关系有异议的; 2、因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3、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起的争议; 5、工资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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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引起的争议;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因除名、辞退、辞职引起的争议;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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