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怎样规定合同的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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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具体指县、区、乡、镇、街道、村,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经济组织或区域内企业;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发展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区域性集体合同是不适合在大范围大区域内推行的,由于企业性质差异、各行业劳动者需求不同等原因; 在一个较大区域内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往往比较困难,即使签订集体合同也往往因为缺少针对性而难以实施; (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优势在于,在基层较小的区域内,基层工会能够较好地发挥熟悉当地企业和劳动者的优势,就当地某些特殊情况、特殊需要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具体指县、区、乡、镇、街道、村,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经济组织或区域内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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