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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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风险提示: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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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如下: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及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孕期禁忌劳动且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少于90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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