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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故意伤害辩护词

2022-03-0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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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回复

专业分析:

故意伤害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甘肃炜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王×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两位律师担任被告王×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履行我们的辩护职责。 首先,我们对兰州市公安、检察、法院在我们办理被告王×的案件过程中,所给与的方便和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在这里我还要向本案的被害人于××表示同情和慰问。 审判长,开庭前,我们仔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认真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多次会见被告王×,并进行了必要的走访调查,我们反复研究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积极参与了今天的法庭调查,同时认真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应该说,已经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刻地了解。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我们为被告王×进行无罪辩护,下面是无罪辩护理由,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被告王×没有犯故意伤害罪。理由有三: 1、指控被告王×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全部证据材料(除鉴定结论外)都是刑讯逼供取得的。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单××、庄××的口供及被告王×本人的供述,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王×犯有故意伤害罪。而三被告人的口供又都是在严刑逼供下的产物。为什么这样说呢?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说明: (1)庭审调查中,三被告人都讲述了他们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的过程。凡是参加了今天法庭调查的人都非常清楚,我在这里不再重复了。 (2)在审查起诉阶段,三被告人均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他们在侦查阶段被严重的刑讯逼供。 (3)被告人单××、庄××他们身上的伤痕足以证实被刑讯逼供,而且叫人震惊,我是第一次见到这样用酷刑逼供。 (4)单××、庄××的二位辩护律师在2002年11月4日的情况反映,更加证实了单××、庄××被刑讯逼供。因为这二份材料早已交到了法庭和检察机关。 (5)对三被告人刑讯逼供的目的,就是要让被告人王×成为故意伤害罪的共犯。2002年6月20日夜,被害人于××被人打伤,6月27日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被告人单××时就已交待了自己的犯罪,同时也交待全部实施犯罪的同案犯,案子已破,为什么还要刑讯逼供呢?对单××的刑讯逼供,就是要单××供出王×也参与了犯罪。总之,对三被告人之所以要施以刑讯,目的是为了逼供,供出王×参加了故意伤害犯罪。 以上五点,可以清楚地说明,指控被告王×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全部证据材料都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这是我要说的王×没有犯故意伤害罪的第一个理由。 2、被告王×没有犯故意伤害罪的第二个理由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2)《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第4项规定,不得有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人犯。(3)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实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按伤害罪,致人死亡按杀人罪从重处罚。 在这里,我无意要追究侦察阶段办案人刑讯逼供的刑事责任,我只是想说,我们国家对刑讯逼供是严格禁止的,对刑讯逼供犯罪是严肃打击的。我之所以在这里念这条法律规定,无非强调刑讯逼供在我们国家是不允许的,是犯罪行为。 这是我要说被告人王×没有犯故意伤害罪的第二个理由。 3、即使指控被告人王×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是刑讯逼供取得的,全部被采信,王×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1)王×不是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有两点理由: A、王×没有犯罪的故意。 从被告单××的几次交待中可以看出,王×对他只是说:轻点;吓唬吓唬就行;可别打坏了;别太狠了;怎么还动刀了呢?净给我惹事。王×的这些话,不难看出,王×没有伤害于××的故意,只是教训一下而已,王×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王×的这些话,只是对单××要教训于××的附和,没有反对,而且王×还说,别把事闹大了。王×的这些话,我们认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B、王×没有授意单××伤害被害人于××。 所谓授意: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把自己的意图告诉别人,让别人照着办。”不是王×把自己的意图告诉了单××,让单××照着办,而每次都是单××把他的意图向王×说了,王×没有反对,只是顺着说了轻点,吓唬吓唬就行等话。怎么能说王×授意单××去伤害于××呢从检察机关指控王×授意单××伤害于××的认定是不能成立的。从单××向王×说要教训于××,到他去找人打了于××,这一系列行为,都是单××的个人行为,不是在王×授意下干的,王×的错误只是未有制止单××实施犯罪。不制止,并不等于犯罪。所以说,王×没有授意单××伤害于××,单××要罪责自负。王×不是单××伤害罪的共犯。 (2)被告人王×没有报复被害人于××的动机。有三点理由,可以证明王×不存在报复于××的动机。 A、起诉书认定王×在开发××小区过程中,因建设规划审批,土地出让金缴纳,违法施工被制止等问题,对于××产生不满情绪,这与事实不符。于××在××集团××小区开发项目中,没有刁难行为,相信于××也会同意我们的观点。我们在会见被告人王×时,他也向我们说,于××没有刁难过他,他们开发××小区的各种批文手续齐全完备。他没有对于××产生不满。 B、起诉书认为2002年5月末一天,王×去于××家,遭到拒绝后,王×便产生殴打报复于××的犯罪故意。这也是与事实不符。于局长虽然未让王×进屋,但答应王×第二天早上在办公室见,用王×的话说:“这么大一个局长,人家第二天上班就约我去他办公室,已经很给面子了,怎么还会产生报复呢?” C、在6月20日于××被打前几天,王×通过××市建设局局长把于××请到××集团公司食堂一起用餐。这一事实足以说明王×和于××的关系是融洽的,王×不存在报复于××的动机。 通过以上几点,我们可以看出,即使王×、单××、庄××的口供不是刑讯逼供取得的,王×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是我们说王×没有犯故意伤害罪的第三点理由。 综上所述,我们说被告王×没有犯故意伤害罪的三点理由是充分的,是经得起推敲的。我们相信,法庭会充分考虑我们的辩护意见的。 以上是我要辩护的第一个问题,被告王×没有犯故意伤害罪。 二、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有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 1、指控王×犯有妨害公务罪的主要证据是曾与××集团员工发生纠纷的公园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的证言。他们作为当时案件的当事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大部分证言是在王×涉嫌故意伤害罪后出具的。我们认为,他们的证言具有不真实性。如,××公园支部书记张××在2002年2月11日案发当日代表单位所写处理意见是“考虑××集团单位领导能主动赔礼道歉,我们双方之间能够妥善协商解决。因此,我本人不需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经济赔偿我们双方商量处理,出现其他后果自负。”同样是张××,在2002年7月26日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却出现截然相反的证言:“这事一直没处理,我要求按法律处理他们。”又如,派出所民警贾××,在2002年2月11日案发当天所写情况说明是:“我被张××打伤。”而在2002年8月5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又说:“是被王×打伤。”所以,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怀疑指控王×犯有妨害公务罪的言词证据具有不真实性。 这是我要说指控王×犯有妨害公务罪证据不足的第一个理由。 下边我说第二个理由。 2、在法庭调查时,我们向法庭出示了姜××,王××二份证据材料,均证实王×没有打人行为。同时,作为现场目击者,他们又证实,王×当时为制止员工和人打架,而把自己的员工单××、冯××打了。 3、在××公园因烧纸引发的这场争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4、2002年2月11日××公园的纠纷和争执,当时经××公安分局已经处理完毕,我们认为,现在不应该再予以追究。 以上是我们关于王×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理由。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是我们关于王×没有犯故意伤害罪和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下面,我们再谈两点意见。 三、我们的两点意见: 1、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集团的发展,证实了这一点。××集团在2001年被中国调查统计事务所、中国咨信评价中心评为建筑行业最高AAA级;自1998年以来,上缴税金4800多万元;安置下岗职工上千名;2001年末,固定资产达15亿元人民币;尤其是在××市××小区项目开发表现突出,对××市房地产业的贡献有目共睹。身为××集团董事长被告人王×,作为民营企业家,将企业发展到今天,对社会贡献是不可否认的。我们相信,被告人王×会在本案中接受深刻教训,××集团在今后的发展中对社会做出更大贡献,我们更相信大××法院会对王×作出公正的判决。 2、由于被害人于××的特殊身份和地位,本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我们对伤害于××的犯罪行为非常愤慨,同时对于××深表同情。但是感情不能代替法律,打击犯罪不能牵连无辜,更要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我们希望法院不要为社会舆论所左右,更不要为行政机关和其他因素所干扰,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是英国哲学家培根在400多年前说的话,多么深刻!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辩护到此结束。 辩护人:200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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