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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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06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因此,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对于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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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回避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适用人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0、第31条和最高两院解释,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其他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人员指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 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回避之征象,法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此类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了发,应当归入回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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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
适用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的人有: (一)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2020.06.15 216 -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什么,回避适用哪些情形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一般指对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诉讼的制度。《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侦查、审判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也可以由当事人
2020.11.02 233 -
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适用哪些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2020.10.11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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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又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的一定阶段或重大环节中发挥基本作用的标准,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进行民事诉讼的
2021-12-01 15,340 -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的人是哪些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法官,也适用于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和书记员。回避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申请回避,也可以指示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
2021-11-06 15,340 -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
2022-06-13 15,340 -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2022-06-01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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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8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