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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挂靠单位在广东从事加工生产的企业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效吗

2022-05-06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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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6回复

专业分析:

1、该日资企业挂靠在另一家企业在广东从事加工生产,作为劳动者你们是同日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同该被挂靠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律师首先需要搞清楚的问题! 2、如果是同该日资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于其是挂靠在其他单位,故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因此该厂不能与你们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则该合同无效,无效的责任应由该厂承担。 3、如果是同被挂靠企业签订的,一旦你们需要同新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则必须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由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可由你们辞职;如果你们辞职的话,将得不到任何经济补偿。 4、如果是单位迫使你们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但你们必须留有单位迫使辞职的证据。 5、关于个人保险,存在一个退保的问题,全部退款也应是保险公司承担;同时,当时公司为你们购买保险有何约定,这也是退款去向需考虑的问题。 6、如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体的赔偿详见以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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