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拆迁安置案件的诉讼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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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拆迁安置诉讼通常被视为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将登记立案并审理。 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登记立案。对于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人民法院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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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其他房屋拆迁标准 一、宅基地区位补偿 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二环线以内(含二环线)的区域。按照我市交通规划设想,二环线总长52公里,和内环平均距离4公里,包括汉阳四新及过江段、十升路段、汉西路段、发展大道段、水东路及过江段、东湖路段、珞狮路段,青菱段等,及杨泗港、二七路两个过江隧道。 二类区为二环线至三环线(即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环线全长约88公里,分西环、南环、东环、北环多段,含白沙洲、天兴洲两座长江大桥。西环段由东西湖区额头湾到洪山区青菱立交桥,南环段从洪山武咸公路到武黄公路,东环段从武黄公路经武青三干道立交到平安铺,北环段从新洲区平安铺经岱家山、三金潭、古田一路到额头湾立交。 三类区为三环线以外(含三环线)的区域。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房屋重置价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钢混结构:830---1150元; 砖块结构:570---710元; 砖木结构:420---680元; 简易结构:340元 (四)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 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除拆迁公益房屋和租赁房屋等特殊情形,“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此,您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应当按照广东省的拆迁补偿办法确定。 关于拆迁中的纠纷问题,如果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与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进行行政裁决。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如果拆迁当事人对上述行政裁决不服,按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关于办证的问题。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所有人的概念,条例未作进一步明确。我们认为,即使在拆迁时未能办下房屋所有权证,只要当事人确实购买了该房屋,则应当获得补偿。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确定的重要文件,也是房屋过户、转让的重要文件,因此,为了行使权利的便利,我们建议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对拆迁安置不满意的维权: 1、听证,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时,可以申请听证,提出维权意见。 2、评估报告复核和鉴定,在收到评估报表后,如果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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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诉讼的处理方式有什么拆迁行政诉讼的处理方式如下: 1、被拆迁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 2、被拆迁人对市、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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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么处理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房屋搬迁安置纠纷处理办法如下: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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