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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的处理办法

2024-11-1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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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根据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这些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009年8月26日,董某某应聘于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约定月工资1200元。尽管董某某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始终未予回应,也未给董某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虽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董某某都按月领取工资。但在2013年5月10日至2013年7月10日及2013年10月,共计3个月零20天的工资,共计4400元,公司却迟迟没有支付给董某某。2013年11月5日,董某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2013年11月29日,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被告沈阳某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董某某拖欠工资款人民币4400元,被告为原告补缴2009年8月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额为准,原告董某某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被告给付原告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被告给付原告董某某经济补偿金3600元。 【审判结果】 虽然董某某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始终未予回应,也未给董某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尽管如此,董某某自2009年8月26日在被告单位工作,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自2009年9月26日起,原、被告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立。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自2009年8月26日原、被告形成劳动关系,被告应为原告补缴2009年8月至劳动关系终止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而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3200元(1200元月×11个月)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工资,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对被告违法解除与原告劳动合同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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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如果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赵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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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劳动者个人一般不能单独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而另一方通常是劳动者个人。 2、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集体劳动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明确有关用人单位的整体性措施劳动合同则仪限于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3、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即一份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每一名劳动者劳动合同则只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对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同时,集体合同对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都发生效力,而劳动合同只能是对用人单位和单个的劳动者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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